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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第 29 條
道路兩旁建築物依建築法留設之騎樓及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應由該建築物
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負維護之責,並不得有擅自圍堵、與臨接地平面
不齊平或鋪面防滑性不足、脫落、破損等影響通行或安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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