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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第 25 條
道路使用非以通行為目的者,應檢附計畫書等文件,先向本局申請取得使
用道路同意書,再向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計畫書等文件及免取得使用道路同意書行為之認定,由
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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