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懸掛廣告旗幟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懸掛日二星期前檢具
下列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敘明申請者、聯絡人之姓名、聯絡電話、聯絡住址與廣
告旗幟之懸掛期間、懸掛路段及懸掛數量。
(二)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三)廣告內容並附旗幟設計樣張(影本)。
前項第一款懸掛期間以一期十五日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而有展延之
必要時,應於核准期限屆滿前七日申請展延。
同一路段或地點同時有二位以上申請者提出懸掛廣告旗幟之申請時,
以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為優先﹔其他以抽簽決定為原則。
前項所稱公益活動,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辦理之文化、學術、教
育、慈善或其他類同之非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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