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託機構人員,經查有下列情形者,記缺點一點;缺點累計次數以一
年為期,該年度檢查申報案件累計缺點達三點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
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
(一)法令引用錯誤,現況符合規定,而情節輕微。
(二)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列之欄位未詳實填寫。
(三)提出不合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而情節輕微。
(四)受檢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提出改善計畫。
(五)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之圖例、符號繪製或標示。
(六)檢查紀錄簡圖與現場情形不符,係可歸責於受託機構人員。
(七)檢查報告書(含檢查紀錄簡圖)未依規定交付(或缺漏)申報場所
置於現場受檢。
(八)其他違規事項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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