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託機構人員,經查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 (二)法令引用錯誤,其情節嚴重。 (三)防火避難設施類如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 料明顯不符且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仍予簽證為合格。 (四)申報場所經簽證為合格,惟經複查為不合格,情節嚴重。 (五)其他情節嚴重之違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