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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及懲處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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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由本局、公會代表及協會代表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邀
    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專案小組會議由本局使管科科長為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其指
    派代表為主席。
    審議案件如有重大爭議時,得通知受託機構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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