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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及懲處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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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強化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下簡稱
    檢查申報)制度,以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以下簡稱受託機構人員)
    之簽證品質,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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