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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4
四、符合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者,則不受 本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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