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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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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為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五日以後新建造者,應於竣工前拆除或恢復原狀,但符合第三
    點第七款之情形且不違反其公寓大廈規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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