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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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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經套繪室同意暫時登錄後,有效期間為八個月,逾期失效。
    前項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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