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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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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歷次(含本次)變更案累計之廢(污)水量經計算已超過專用下水道
    設計最大廢(污)水量之百分之十者,須依環保局之規定,由專業技
    師檢討增加廢(污)水量納入原設置之專用下水道(污水處理廠),
    檢附變更部分之規劃設計書圖一式三份,送環保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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