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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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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經建築師先行檢討變更部分之樓層廢(
    污)水變化量後,由建築師填具本局訂定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
    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簽證負
    責之變更廢(污)水量檢討書,由本局建照科會至本局套繪室(以下
    簡稱套繪室)查核歷次變更使用執照核准案之專用下水道廢(污)水
    量列管紀錄。
相關圖表: 附件一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查核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列管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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