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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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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車停車位應設置於地下層。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停車場。
(二)公共設施用地。
(三)未設置地下室之建築物。
(四)無障礙機車停車位。
(五)機車停車位總數量三十輛以下之建築物,且其中十輛以下停車位得
      設置於法定空地。
(六)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
      可委員會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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