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面層之機車停車位或機車昇降設備停等區,不得設置於依都市計畫 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等退縮空間,且不得妨礙行人出入。但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 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可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