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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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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面層之機車停車位或機車昇降設備停等區,不得設置於依都市計畫
    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等退縮空間,且不得妨礙行人出入。但經新北市建築執照預審委員
    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開發許可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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