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四百輛之建築物,應設置機車專用坡 道,不得與汽車坡道共用。 機車專用坡道坡度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之 雙向車道或以二條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單向車道取代。 機車專用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該平台寬度不得小於該 坡道寬度,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且坡道與平台連接處應順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