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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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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車停車位應由機車車道連接道路或通路;與汽車坡道共用者,該
    坡道寬度應依下列方式增加。但其坡度仍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一)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為一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度無須增加
      ,並得以機車昇降設備代替坡道。
(二)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一百輛至二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
      度應增加零點五公尺。
(三)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二百輛至四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
      度應增加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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