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車停車位應由機車車道連接道路或通路;與汽車坡道共用者,該 坡道寬度應依下列方式增加。但其坡度仍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 (一)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為一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度無須增加 ,並得以機車昇降設備代替坡道。 (二)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一百輛至二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 度應增加零點五公尺。 (三)建築物內機車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二百輛至四百輛以下時,該坡道寬 度應增加一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