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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10
十、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設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坡道連接道(通)路者,其 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六,並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樹立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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