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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陽臺露臺外緣裝飾性構造物設計原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
2
二、建築物陽臺及露臺外緣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淨空,且不得小於一點二 公尺,其剩餘部分始得依附圖設置裝飾柱牆或透空隔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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