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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建物申請用途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之暫行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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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基地之面前道路(含基地內私設通路)寬度須大於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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