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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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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違反本要點或有擅自建造情形者,依建築法
    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之一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
    。未經備查之夾層違建者,經檢舉查報或主管機關主動查察後列入優
    先排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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