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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8
八、依本要點申請之建照工程,如有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未依核 准圖說施工者,應即予勒令停工,並俟辦理變更設計或改善計畫核准 後,方得准予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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