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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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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置夾層或樓地板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起造人應檢附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並具結如下:
(一)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
      建情事經查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拆除或由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逕依違建處理程序辦理。
(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前項具結事項應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
      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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