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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5
五、建築物(各類用途)樓地板設置挑空,挑空部分面積不得小於各戶樓 地板面積五分之一或三十平方公尺。且各處挑空面積合計不超過該基 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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