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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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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各類用途設置夾層,合於下列規定者,該樓層(含夾層)高度
    得放寬至七點二公尺。
(一)每處夾層樓地板面積在各棟各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五分
      之一以上。
(二)每處夾層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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