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652679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9
九、清運業者依餘土處理計畫運送餘土前,應先核對餘土內容及流向證明 文件後,運往餘土處理計畫載明之場所處理,並將證明副聯回報承造 人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