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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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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運業者依餘土處理計畫運送餘土前,應先核對餘土內容及流向證明
    文件後,運往餘土處理計畫載明之場所處理,並將證明副聯回報承造
    人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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