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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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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工程自行設置專用土資場者,其設置計畫,應納入施工說明書併
    建築計畫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情形,如與工程地點同屬本市轄區者,且以土地改良方式辦理並
    恢復原有土地使用編定者,得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
    地使用權同意書、地形圖、位置圖、配置圖、現況照片、堆置場容量
    計算書等一併申請;其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相關法
    令辦理。
    第一項之土資場經核准後,承造人應派專人管理,並依本要點規定申
    請勘驗核可後方可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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