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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51
五十一、為有效管理本市轄區內之餘土,本府得委託相關人民團體或學術 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其委託內容以契約方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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