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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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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工程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土資場或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於工
    地實際產出餘土前,將擬送往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主
    管建築機關備查後,據以核發流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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