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653592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49
四十九、農地經核准設置土資場應訂定堆置使用期限,本府及各區公所主 管建築機關應將該土資場之啟用使用期限及實際填埋完成日期函 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依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 法規定辦理認定。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