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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48
四十八、經核准設置土資場得申請由當地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優先配合 興闢場外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可 行性及經費來源等因素優先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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