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本府因公務或公共設施所需設置土資場,如無違反當地都市計畫 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者,得依土地法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 用公有土地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規定辦理撥用;如因臨時性或 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得依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短期或按期連續之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