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民間於尚未興闢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地申請設置土資 場者,經本府認定屬先期開發整地處理行為,並不妨礙公共設施 用地原指定目的之使用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及各該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規定辦理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