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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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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民間於尚未興闢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地申請設置土資
        場者,經本府認定屬先期開發整地處理行為,並不妨礙公共設施
        用地原指定目的之使用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及各該公
        有土地管理機關規定辦理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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