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民間申請設置土資場得依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開發範圍內所夾國 有土地合併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申請合併範圍內公有山坡地開 發使用,並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置許可後,依各該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規定辦理專案出租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