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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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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民間申請設置土資場得依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開發範圍內所夾國
        有土地合併開發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申請合併範圍內公有山坡地開
        發使用,並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置許可後,依各該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規定辦理專案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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