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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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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混合物處理場除得依建築法規設置辦公場所外,應有下列各項設
        施:
    (一)入口處應豎立明顯標示牌,標示核准文號、核准營運功能、接
          受混合物種類、使用期限、範圍、管理人及聯絡電話。
    (二)周圍應設置二公尺以上高度圍籬或圍牆,等隔離設施予以隔離
          ,上加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六十五度斜角防塵網。
    (三)出入口應設有車輛清洗設施,場區四周每距五公尺裝設噴水灑
          水設備。
    (四)場區四周應設截流系統及處理污水之沈澱池。
    (五)場區出入口僅能設有各乙處,並應設置可量測重量四十噸以上
          地磅。
    (六)辦公室內應裝設監視錄影設施(CCTV)至少六具,監視範圍包
          括場區四周及車輛出入口。
    (七)場內機具至少包括分類處理篩選機一組(含進料斗、輸送帶、
          人工撿拾台、磁選機、滾筒篩選機、風選機)、堆高機一輛、
          剷土機二輛及二○○型以上怪手二輛,混合物經分類後產生之
          廢棄物,其所含資源性物質重量比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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