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混合物處理場除得依建築法規設置辦公場所外,應有下列各項設
施:
(一)入口處應豎立明顯標示牌,標示核准文號、核准營運功能、接
受混合物種類、使用期限、範圍、管理人及聯絡電話。
(二)周圍應設置二公尺以上高度圍籬或圍牆,等隔離設施予以隔離
,上加一點五公尺以上之六十五度斜角防塵網。
(三)出入口應設有車輛清洗設施,場區四周每距五公尺裝設噴水灑
水設備。
(四)場區四周應設截流系統及處理污水之沈澱池。
(五)場區出入口僅能設有各乙處,並應設置可量測重量四十噸以上
地磅。
(六)辦公室內應裝設監視錄影設施(CCTV)至少六具,監視範圍包
括場區四周及車輛出入口。
(七)場內機具至少包括分類處理篩選機一組(含進料斗、輸送帶、
人工撿拾台、磁選機、滾筒篩選機、風選機)、堆高機一輛、
剷土機二輛及二○○型以上怪手二輛,混合物經分類後產生之
廢棄物,其所含資源性物質重量比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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