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65359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36
三十六、申請設置混合物處理場初審應檢附下列書圖乙式二十份(含乙份
        正本):
    (一)設場區位說明摘要表。
    (二)混合物處理場申請書表。
    (三)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清冊、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範圍須著色;包括權屬類別及用地類別),非自有土地者,另
          加附申請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公有土地部
          份於複審時檢附。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六)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含計畫內容(背景說明、設置目的)、場
          址位置及範圍(含是否位於禁、限建區文件)、比例尺不小於
          五千分之一之位置圖、範圍圖、區域地質圖、初步場址配置圖
          及概要說明(含場址各向度之現況照片、場址附近道路幾何特
          性)。
        申請設置混合物處理場複審應檢附下列書圖乙式二十份(含正本
        乙份):
    (一)設場區位說明摘要表。
    (二)混合物處理場申請書表。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非自有土地全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公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
    (四)設置場地計畫書圖:含土地使用計畫書圖(比例尺不小於五千
          分之一之地形圖、位置圖、配置圖、三個月內之鑑界成果、場
          區配置地籍套繪圖)。
    (五)容量計算書圖:含大比例尺之設計地形圖、填埋前後地形斷面
          圖。
    (六)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空氣污染防治措施、水質污染防治措施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噪音及震動防治措施。
    (七)分區、分段、分期計畫書圖(含使用期限)。
    (八)交通運輸計畫書圖:含交通衝擊評估、場外運輸計畫(運輸行
          車動線計畫、交通管制措施)及場內運輸計畫。
    (九)再利用計畫概述。
    (十)軍事禁限建管制書圖(非軍事禁限建管制區者免附)。
    (十一)營運管理計畫:含營運管理(混合物進場管制作業、成品運
            出或混合物轉運管制作業、設施操作及維護、營運管理組織
            及管理要點)、收費制度、財務計畫。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增加文件。
        申請設置混合物處理場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水
        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令辦理,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
        可文件後,方得提送複審計畫送審。
        申請人應委由相關專業技師辦理必要之簽證,其相關專業技師類
        別,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經複審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最新之複審資料,並裝訂為核定本
        三十份(含正本乙份),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設置許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