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設置混合物處理場應檢附相關書件向本府(以下稱受理機關)提
出申請初審,經認可後再提出複審。但申請人一併提出辦理初審
、複審者,受理機關得合併辦理。
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向受理機關為變更許可之申請,其程序準
用本條規定。
受理機關應成立專案小組經初勘及初審作成初勘審查紀錄表,並
作成設置混合物處理場可行性認可。
申請人應於可行性認可後六個月內提報複審資料(不含環評、水
保審查時間),經專案小組審查核可後核發混合物處理場設置許
可,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受理機關得逕予撤銷申請案。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資料提報期限不受本條之限制。專案小組
審查混合物處理場申請案時得彙整意見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
自接獲通知改正之日起,應於三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
竣,送請再審。逾期或再審不合規定者,受理機關得逕予撤銷申
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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