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土資場除得依建築法規設置辦公場所外,應有下列各項設施:
(一)入口處應豎立標示牌,標示核准文號、核准營運功能、接受土
石方種類、使用期限、範圍、管理人及聯絡電話。
(二)周圍應設置綠帶或圍籬或圍牆等隔離設施予以隔離。
(三)出入口僅能各設有乙處,且應設有車輛清洗設施及處理污水之
沈澱池。
(四)應有防止砂土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
(五)僅具最終填埋功能者,申請人申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前,應完
成覆蓋五十公分以上之土壤(包含於核准總量內)。
(六)遠端即時監控系統。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設施。
前項第二款所稱綠帶寬度至少三公尺以上,且具有阻絕車輛穿越
功能,並得以原有林木予以保留或種植樹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