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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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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土資場除得依建築法規設置辦公場所外,應有下列各項設施:
    (一)入口處應豎立標示牌,標示核准文號、核准營運功能、接受土
          石方種類、使用期限、範圍、管理人及聯絡電話。
    (二)周圍應設置綠帶或圍籬或圍牆等隔離設施予以隔離。
    (三)出入口僅能各設有乙處,且應設有車輛清洗設施及處理污水之
          沈澱池。
    (四)應有防止砂土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
    (五)僅具最終填埋功能者,申請人申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前,應完
          成覆蓋五十公分以上之土壤(包含於核准總量內)。
    (六)遠端即時監控系統。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設施。
        前項第二款所稱綠帶寬度至少三公尺以上,且具有阻絕車輛穿越
        功能,並得以原有林木予以保留或種植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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