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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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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區公所者審查土資場申請案,應由建設(工務)單位邀集環保、
        農林及其他有關單位等組成專案小組會勘審查,並依環保、水土
        保持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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