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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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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許可事項變更符合下列情況得由受理機關審查核可後准予變更許
        可,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不受第二十三點及二十六點之限制。
      一、不增加設置基地之面積及範圍。
      二、不增加原設置計畫之日處理量、日進場量、暫屯量及日出場量
          。
      三、不增加處理餘土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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