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承包廠商應於完工後將餘土處理完成紀錄送工程主辦機關核備,工 程主辦機關應通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主辦(管)機關。自設土資 場者並應一併檢送土資場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其容量未飽和者應檢 附餘土處理紀錄及剩餘容量證明憑核。 前項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及剩餘容量證明之申請依第三十三點及第四 十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