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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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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餘土處理後,承包廠商應將簽證後之流向證明文件逐日送工程監工
      單位存檔查核,並定期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工程主辦機關應查核承包廠商是否清運至核准之處理場所,並於工
      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規定承包商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申報餘
      土之流向、來源、種類、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五日
      前上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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