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65386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11
十一、建築工程餘土處理期間,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承造人所報餘土處理
      計畫,應予列管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查餘土處理紀錄,承造人
      於出土期間每月底前,按運送餘土流向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逕
      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
      土種類、數量及去處。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應督促承造人於每月底按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逕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土內
      容數量及去處,並於每月五日核對資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如有
      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並通知工程主辦單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