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築工程餘土處理期間,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承造人所報餘土處理 計畫,應予列管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抽查餘土處理紀錄,承造人 於出土期間每月底前,按運送餘土流向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逕 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 土種類、數量及去處。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應督促承造人於每月底按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逕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餘土內 容數量及去處,並於每月五日核對資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如有 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並通知工程主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