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639962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10
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於下列各階段就所送簽證後之餘土流向證明文 件予以抽查。 (一)拆除工程完竣。 (二)基礎及地下室土方挖掘完畢,申報施工勘驗。 (三)申領使用執照。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