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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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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於下列各階段就所送簽證後之餘土流向證明文
    件予以抽查。
(一)拆除工程完竣。
(二)基礎及地下室土方挖掘完畢,申報施工勘驗。
(三)申領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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