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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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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利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轄區內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落實內政部營建剩餘土
    石方處理方案,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
    、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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