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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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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設巷道所需經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其施工程序如下:
(一)改道案件經本局通知辦理新設巷道後,申請人應向當地區公所提報
      切結書、簽證之施工圖說(含細部設計圖、地籍套繪圖、材料及設
      備說明書、預算書、有結構物者另附計算書)、監造計畫書、品質
      計畫書、施工計畫書等書圖資料(以下簡稱書圖),經當地區公所
      同意後始得施工。
(二)前款施工圖說應依本局通知辦理新設巷道內容及道路工程規範內容
      製作。監造計畫書、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頒計畫書製作綱要內容製作。當地區公所得依巷道規模及實
      際狀況,調整或簡化切結書以外各書圖之製作內容、種類及數量。
      其切結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1、當地區公所及本局得主動督導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申請人不
        得拒絕,並同意依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公共工程施工督
        導小組作業要點配合辦理。申請人應就督導缺失事項依規定期限
        改善後報請備查,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同意展延期限者,
        應不予接管。
     2、工程應依同意之書圖內容施工,有未能依同意內容辦理時,應檢
        附簽證之修正書圖提報變更設計經同意後施工;但因災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先行緊急搶修施工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四十五日內
        檢附簽證之搶修書圖提報變更設計。
     3、申請人應隨時注意施工安全,並自行負擔因施工影響第三人建築
        物龜裂倒塌及意外之賠償責任。未依同意內容施工經通知停止施
        工或因其他情事而停止施工時,申請人應進行必要之補強及安全
        維護措施,所需經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4、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依公共工程驗收程序配合至改善完成,並於
        改善完成後向當地區公所申請辦理接管及保固事宜。
     5、申請人應於接管前向當地區公所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起算日以
        同意接管日起算:非結構物保固一年,結構物保固五年;保固保
        證金之額度為工程結算總價之百分之三),期滿無息退還;保固
        期間經通知缺失限期改善,逾期限未改正時,得動支該保證金進
        行缺失改善;工程經費不足時,申請人應無條件負擔所需費用。
     6、申請人有違反切結書之內容,經限期改正而逾期限未改正者,得
        撤銷施工同意,致生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及放棄求償。
(三)工程施工前申請人應檢附經同意之書圖向當地區公所通報開工,及
      應依同意書圖內容施工;工程內容如涉及其他法規應辦事項時,應
      分別依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未經同意擅自施工者,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其違反之相關規定處置。
(四)工程內容有涉及其他法規應辦事項者,申請人應取得各該主管機關
      之完成證明後,檢附經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簽證之竣工圖
      說(含竣工圖、地籍套繪圖、材料及設備保固書、結算書、竣工照
      片)向當地區公所通報竣工;未完成缺失改善及繳納保固保證金者
      ,應不予接管。
(五)施工事項有特殊情形或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另以協議定之。
(六)改道案件申請廢止之原巷道為本府主管公路者,其新設巷道施工程
      序,依前述各款規定向本府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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