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652372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道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6
六、申請書件符合前點規定,或雖不符規定而經本局查明其申請符合公共
    利益及權益保障需求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消防、區公所、都市計畫
      、交通、水利及主管建築等機關。申請範圍包含山坡地時,應增加
      農業主管機關),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經勘查確認對周邊
      交通、救災、公共排水(含雨水、汙水、河川及區域排水)、既有
      合法建物之進出道路功能及建築線連貫性等無妨礙或影響程度輕微
      ,或有妨礙但替代方案優於或等於原巷道之需求功能者,做成會勘
      紀錄及確認案件屬性後,提出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巷道廢止或改
      道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
     1、排入審查小組會議案件之屬性如下:
     (1)報告案:申請案僅需向審查小組報告知悉。
     (2)諮詢案:申請案不符合規定而雙方各有權益需要維護時,須經
          審查小組進行討論及提供諮詢意見,供主管機關做出妥適決定
          。
     (3)審議案:申請案書件資料符合前點規定,且經勘查確認提交審
          查小組進行審定。
     2、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議時,得邀請當地里辦公處及相關機關
        派員列席表示意見。經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改道計畫不
        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應將審查小組意見報經本局駁回其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應於本府、當地區公所公告欄及申
      請廢止或改道之巷道,辦理公告三十日。該巷道同街廓內之土地或
      建物關係人(所有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農育
      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持有管理機關出具之公有土地租賃、借
      用契約、同意使用證明書者),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
      地址及檢附權利文件向本局提出異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已公告案件,得免再辦理公告:
     1、公告期間有異議,經審查小組審查依異議理由及公益性修正申請
        內容。
     2、改道案件申請人提報新設巷道書圖,經當地區公所或各該主管機
        關通知修正,其修正內容無影響原巷道廢止範圍。
     3、申請人自行撤案後重新申請,或改道案件因新設巷道逾完成期限
        失其效力重新申請,新案之巷道廢止內容與前案無差異,經審查
        小組審議核可者。
(五)異議處理:辦理公告期間無異議者,於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
      其申請。但公告期間有異議,本局應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經會勘
      及調處不成者,應於期滿後將異議案再提審查小組審查,並依下列
      再審查結果簽報本府核准後,由本局函復申請人:
     1、異議無理由:准予廢止原巷道。
     2、異議有理由:駁回其申請,或經審查小組審查依異議理由及公益
        性修正申請內容,並依修正後內容准予廢止原巷道。
(六)改道案件,應先完成新設巷道點交予當地區公所養護管理,並開放
      供公眾通行後,始得廢止原巷道。但配合重大公共工程辦理改道案
      件,新設巷道所需經費已編列且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已審定者,
      得依工程主辦機關之申請,於公告期滿而新設巷道未完成前准予廢
      止原巷道。
    改道案件完成新設巷道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本局通知辦理新設巷道之日起算八個月,屆滿得展期一次,逾期
      限未竣工申請接管者,核准內容失其效力。
(二)因天災、其他法規應辦事項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其辦理期間
      之日數得不計入改道期限。
(三)未定期限之已核准改道案件,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為期
      限起算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