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巷道名稱及地
號並敘明原因及使用計畫。申請人非申請基地及廢止巷道之土地及
建物所有權人,應一併檢附委託書或同意書。
(二)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之申請範圍現況圖:道路寬度應以實地測量並標
明之,應套繪申請基地及廢止或改道巷道連結至道路(指依都市計
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周邊四十
公尺範圍內之地形、地物、地籍、建築執照、建築線、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樁位或地籍測量樁位、公共排水設施等位置
、建物之通行及避難路線、巷道面積計算表、新設巷道界址,應標
示 TW97 系統座標,並由建築師或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以下簡
稱簽證)。
(三)地籍資料清單及新設巷道複丈成果表:申請範圍之地號清單(地籍
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由本局代為線上申請)及新設巷道之複
丈成果表。
(四)同意書:
1、廢止巷道同意書:包括擬廢止巷道及臨接巷道兩側全部土地及建
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物得以該管理機關
出具無意見函代替同意書。單向出口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同
意書範圍應包含巷道底端。但巷道僅供申請基地通行且經本局現
勘查明者,得免附非以該巷道為進出道路範圍之同意書。
2、新設巷道同意書:改道案件應檢附新設巷道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出
具永久無償供公眾通行、設置巷道附屬設施及管線之同意書,或
捐獻土地為巷道使用之同意書。
(五)現況相片:包括擬廢止或改道之巷道全段景象(需附六個月內之照
片尺寸二英吋乘以三英吋之彩色照片,並於現況圖標示照片編號及
拍攝位置及方向以資識別)。
(六)擬廢止巷道經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區內)或本府養護工程處
(都市計畫區外)認定為現有巷道之核准文號及公告圖。
(七)主管建築機關確認之公函(擬廢止巷道或改道巷道臨接基地之建築
執照內,是否將該巷道土地納入防火間隔、法定空地、私設通路或
類似通路,是否臨接該巷道設置出入口或使用該巷道為必要之進出
道路)。
(八)新設巷道規劃圖說:比例尺五百分之一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應套繪地籍及都市計畫樁位,並檢附說明書分析說明設計內容符
合道路工程規範(都市計畫區內為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設施工
程設計規範、都市計畫區外為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設計
圖說為 TW97 系統座標並簽證。
(九)本局辦理公告所需書件,其份數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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