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巷道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檢附有關書件,向本局
申請廢止或改道:
(一)擬廢止之巷道,其四週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替代原巷
道通行。
(二)巷道僅供申請基地通行且計劃整體規劃使用。
(三)單向出口之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四)改道之新設巷道寬度不小於原巷道寬度而可替代原巷道通行。
前項第四款之新設巷道寬度,得包含自行部分開闢計畫道路及自行提
供土地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合計寬度。
因巷道現有寬度大於計畫道路寬度申請廢止或改道者,應以同街廓內
沿線巷道為申請範圍辦理廢止或改道。
第一項巷道廢止或改道之核定,僅變更原巷道供公眾通行範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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