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下列各款之一情形者,免依本要點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 (一)道路管理機關辦理巷道改善維護。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山坡地開發(建築)許可、雜項執照等申請 範圍內留設巷道,申請變更許可或執照經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三)以徵收、區段徵收、重劃、都市更新等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地區內之 巷道,其開發計畫已辦理改道或廢止經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前項之各該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機關時,由該機關逕依其法規或開發 計畫實施進度辦理巷道廢止或改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