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築基地臨接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重要道路、行人擁擠地區、重要 名勝地區或面前道路寬度在十二公尺以上,且其臨接道路長度在十公 尺以上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下簡稱安 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