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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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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臨接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重要道路、行人擁擠地區、重要
    名勝地區或面前道路寬度在十二公尺以上,且其臨接道路長度在十公
    尺以上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下簡稱安
    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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